中国通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根据需要设立驻港机构

5月28日下午,中国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中国全国人大网站报道,在此次的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时,在投票表决之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掌声。

中国人大的该决定共有七个部分,包括以下正文内容: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5月28日下午,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在内的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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