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涉嫌贪污受贿等罪行,被判有期徒刑18年

北京当地时间9月22日,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官网公布的消息,法院审理查明,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999万新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20万元。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出生于1951年的任志强,祖籍山东掖县,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自1993年起改组成立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创建”华远”品牌。曾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北京市商业银行监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2011年4月,被免去华远集团董事长一职。

任志强在2014年11月24日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宣布正式退休。2016年2月28日,任志强微博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关闭。2016年5月,任志强由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给予任志强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0年07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对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任志强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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