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多项新法案出炉,加州新劳工法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洛杉矶讯,随着2020年即将接近尾声,因应新冠疫情等诸多变化,2021年开始企业将迎来各项新劳工法。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联邦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近日总结了以下即将生效的,一些与雇佣有关的新法案,供企业雇主参考。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这些法律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应对疫情,加州立法机关通过了几项新法律。加州州长纽森签署了SB 1159号法案,为疫情期间满足一定条件的被感染雇员,建立了可反驳的工伤赔偿推定,并要求雇主将感染病例报告给其工伤保险方。该法案在签署后立即生效,并将一直有效到2023年1月1日。

AB 1867号法案也于2020年9月9日签署后立即生效。该法案给一些尚未被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FFCRA)涵盖的雇主,增加了为员工提供与疫情有关的带薪病假的原因。 该法律将在FFCRA生效时失效(目前定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AB 685号法案在出现雇主收到有关工作场所中出现疑似病例的通知的情况时,对记录新冠病例和报告有严格要求。 除其他事项外,AB 685法案还要求雇主收到疑似病例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需向不同部门的员工发送通知。如果工作场所爆发疫情,那么雇主还必须通知当地公共卫生部门。 该法案扩大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Cal / OSHA)与疫情相关的执法权限。AB 685号法案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B 2043号法案是另一项签署后立即生效(2020年9月20日)的紧急措施,该法案要求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以英语和西班牙语向农业雇主和雇员科普有关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最佳做法。 该法案仅在紧急状态结束之前持续有效。

最后,加州州长纽森还签署了两项与个人防护设备(PPE)有关的法案。AB 2537号法案要求医院的公共和私人雇主,为某些雇员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保持三个月的个人防护设备库存,并应要求向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提供库存信息。SB 275号法案要求该州储备个人防护设备,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一些雇主必须按规定维持个人防护设备库存。

SB 1383号法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极大扩展了《加州家庭权利法》(CFRA)的涵盖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将雇主涵盖范围扩大到包括拥有五名或五名以上雇员的所有雇主,这比之前50名或五名以上雇员的要求要少得多。 这是一个极大的改变,小型企业要根据CFRA的要求迅速准备,以便在1月1日前准备就绪。

SB 1383号法案还将“家庭成员”的定义扩展到联邦《探亲假和病假法案》(FMLA)所涵盖的范围之外,这将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分别处理《加州家庭权利法》(CFRA)和《探亲假和病假法案》(FMLA)相对大型的雇主。 例如,根据CFRA,雇员可以休12周假来照顾兄弟姐妹,然后根据休另外12周来治疗FMLA涵盖的疾病,总共可以休假24周。不论是大型还是小型的雇主都应充分了解法律,并准备在2021年之前修改或实施合规政策和做法。

如果雇员在请假进行司法诉讼或寻求医疗照顾或因家庭暴力、性侵犯、缠扰行为或其他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而寻求医疗救助或相关救济,AB 2992号法案进一步禁止雇主对这类犯罪或虐待的受害人雇员,进行歧视和报复。

当前,员工最多可以使用累计病假的一半来照料家庭成员。 AB 2017号法案修改了法律以阐明员工有权指定病假是否为照顾亲人,以避免在实际请病假错误归类为个人病假而意外减少照顾亲人的时间 。

去年,一项重要劳工法的通过就是新的AB 5号法案,员工分类法,该法将加州最高法院对Dynamex公司的裁决整理成文,使用ABC方法来确定工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同时包括许多例外情况。在今年年初的立法会议上,大约有30项法案是关于废除或修订AB5号法案。最后只有一项法案得以幸存,并成为AB 2257号法案。该法案并未改变AB 5号法案的基本框架。 但却修订并明确了某些现有例外情况,并增加了新的例外情况。AB 2257号法案于2020年9月4日签署时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AB 1947号法案延长了个人向加州劳工执行部门(DLSE)提出歧视或报复申诉的时限,该部门也称为“加州劳工委员会”。 根据现行法律,声称自己受到歧视或受到任何违反劳工委员会强制性的法律的报复的员工,都有六个月的时间向劳工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自2021年1月1日起,AB 1947号法案将该时间延长至一年。

今年签署了一些针对行业的狭义休假法案。AB 1512允许安保人员在休息期间留在房屋内待命。如果工作中断了休息时间,则必须允许安保人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重新开始休息。AB 2479号法案将石油行业中与安全有关的人员有限的待命休息规定,例外延长至2026年。

另一项被通过值得雇主注意的法案是SB973号法案。该法案要求拥有100名或更多员工,并根据联邦法律必须提交年度雇主信息报告(EEO-1)的私人雇主,向美国公平就业和住房部(DFEH)提交工资数据报告。该报告包含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有关各种工作类别员工的种族、民族和性别的信息。美国公平就业和住房部(DFEH)被赋予相关的执法权。 这实际上创建了加州版本的联邦EEO-1信息,某些雇主必须向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提交该信息。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 (CCPA) 为加州消费者提供关于如何以及是否收集、保留和出售他们提供给企业的个人数据的权利。由于其定义范围很广,因此包含了雇主为雇用目的而收集的员工数据。去年,AB 25号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将员工数据作为加州消费者隐私法 (CCPA)的豁免情况,为期一年。现在AB 1281号法案将豁免时间又延长了一年,直至2021年底。雇主仍必须遵守加州消费者隐私法 (CCPA)的要求,在从应聘者或雇员那里收集个人信息之前或当时发出通知,说明将要收集的每类信息及其用途。有关雇主如何给出合规的通知的CCPA规定现已生效。

最后,加州州长纽森否决了一些法案,包括被称为就业杀手的AB3216号法案。该法案将对加州的某些行业施加“召回权”,这意味着因疫情而被解雇或停职休假的员工,必须根据资历由公司重新雇用。 该法案将对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某些行业,施加繁重的强制性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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