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裁判法院判处一宗涉煽动意图罪被告人监禁14个月

全美电视9月19日香港报道,香港裁判法院今日就一宗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案件作出判刑,早前已认罪的被告人被判监禁14个月。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书中清楚指出,案件的煽动字句内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区政府脱离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坏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实践其主张,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裁判官也清楚指出,被告人企图挑起他人对特区政府和执法部门的仇恨和藐视,造成社会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会导致社会再次陷入乱象当中。
 
被告被定罪及判处监禁,正好説明任何人想要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仇恨,都必然难逃法网。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犯法的人必会为所做的恶行付上法律代价。
 
香港特区政府指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关条文已清晰划分非法的煽动行为或言论和合法的建设性批评,有关用语也非含糊。香港特区政府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开的。在裁判法院进行聆讯的控罪范围广泛,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处理。

香港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但是,当法庭同时处理两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条例而言,单一罪行可判处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元。

发表评论